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异议登记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旨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登记错误导致的权益损害,厦门作为中国东南沿海的重要城市,其不动产登记制度同样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本文将详细解析厦门不动产异议登记注销的法律依据,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指导和参考。
一、异议登记的法律定义
异议登记是指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异议,并请求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异议,以阻止不动产权利的转移或变更,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为权利人提供一个临时性的保护措施,直至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二、厦门不动产异议登记注销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这一规定明确了异议登记的申请条件和时效性,为厦门不动产异议登记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登记。” 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异议登记的程序和时限要求。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对异议登记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异议登记的申请材料、审查程序、登记簿的记载方式等,为厦门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供了操作指引。
4、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厦门市作为地方行政单位,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对不动产异议登记进行补充规定,这些地方性法规和政策通常会结合《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上位法,对异议登记的具体操作进行细化和完善。
三、异议登记注销的条件
异议登记的注销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
1、异议登记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起诉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异议登记将自动失效。
2、异议登记申请人撤回异议登记申请
如果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后决定撤回申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申请,登记机关在核实后可以注销异议登记。
3、法院判决或裁定
在异议登记后,如果法院对相关争议作出判决或裁定,且判决或裁定结果支持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注销异议登记。
4、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达成和解
如果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就争议达成和解,双方可以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四、异议登记注销的程序
1、提交申请
申请人需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注销异议登记的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审查
不动产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决定
经审查无误后,不动产登记机关作出注销异议登记的决定,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相应的记载。
4、通知
登记机关应当将注销异议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和相关权利人。
五、结语
厦门不动产异议登记注销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相关的操作规范和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异议登记的申请、审查、注销等环节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澳门资料正版大全免费1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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