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本案原告扬勇飞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案基本事实
本案原告扬勇飞与被告张三于2020年1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一套,总价款5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首付款200万元,剩余300万元约定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2020年3月1日,原告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300万元,期限30年,2020年4月1日,银行将贷款款项划入被告账户,2020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2020年6月1日,原告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代理意见
(一)被告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8条约定,被告保证房屋质量合格,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显示,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构成违约。
(二)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居住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三)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但因被告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原告因被告违约导致无法正常居住使用房屋,遭受了房屋租金损失、装修损失等,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证据分析
(一)《房屋买卖合同》
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约定了房屋总价款、付款方式、房屋质量保证等内容,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该证据证明原告为购买房屋向银行贷款300万元,贷款期限30年,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房屋质量鉴定报告》
该证据证明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四)银行转账凭证
该证据证明银行将贷款款项划入被告账户,原告已经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房屋过户手续
该证据证明原告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适用
(一)《合同法》第60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合同法》第94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新一代高清跑狗图论坛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法》第97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合同法》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被告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扬勇飞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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